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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清算公司的四名股东必须缴纳156万欧元的税款

时间:2023-09-19 12:38 来源:海房之家

一家被清算公司的四名股东现在必须支付总计156万欧元的所得税。

这四人在税务上诉委员会(TAC)就公司自愿清算产生的759万欧元支出与税务专员进行了长达11年的税务斗争,但最终败诉。

由于2008年2月的支付,四名股东中的三人每人从清算人的账户中获得244.9万欧元转入他们的AIB银行账户,第四名股东获得244966欧元。

在公司于2007年12月21日进入自愿清算后,这四人收到了这笔款项。


12月12日,公司通过了一项特别决议,赋予4名a类普通股东在清盘的情况下,任何剩余资产将分配给他们的权利,九天之后,公司自愿清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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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股权的转让是税务局于2011年开始调查的重点,税务局指出,根据《税收合并法》第130条,转让应缴纳所得税。

这四人辩称,759万欧元的资本分配没有产生所得税责任。

然而,TAC维持了税务局在2012年12月发布的156万欧元的所得税评估,四个政党中的三个现在都留下了499,993欧元的所得税账单。

专员Claire Millrine发现税收反避税措施的规定,1997年税收合并法案第130条适用于股东向a类普通股东转让股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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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份长达40页的TAC报告指出,第130条在一定程度上是一项反避税条款,禁止从公司提取资金的企图,而不是通过其股本或证券。

这四人认为,第130条的规定不适用,因为这是一个清算案件。

然而,Millrine女士表示,应纳税的事件不是在清盘中分配的759万欧元,而是更早的普通股持有人向A类普通股东的股权转让。

她认为,股权的转让构成了资产的转让。

裁定确认交谘会已被要求陈述及签署一宗案件,以征询高等法院就其裁定的意见。